
单独起诉请求承担保全费
时间:2024-08-09
单独起诉请求承担保全费
诉讼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损害扩大、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滥用诉讼保全措施、恶意保全的情况时有发生,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如何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利益,是诉讼保全制度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拟就单独起诉请求承担保全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单独起诉请求承担保全费的法律依据
所谓单独起诉请求承担保全费,是指当事人以对方申请诉讼保全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在诉讼保全案件终结后,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对方赔偿因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支持者认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反对者则认为,保全行为属于诉讼行为,并非独立的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侵权责任的规定。
笔者赞同单独起诉请求承担保全费的观点,理由如下:
(一)有利于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诉讼保全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单方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如果申请人滥用权利,恶意申请保全,将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如果被申请人无法通过独立的途径获得救济,将损害其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二)符合民法典关于权利救济的原则。民法典确立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原则,任何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都有权获得救济。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构成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被申请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有利于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防止滥用诉讼保全措施。如果允许单独起诉请求承担保全费,可以让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更加谨慎,防止其滥用保全措施,恶意损害他人利益。
二、单独起诉请求承担保全费的构成要件
并非所有因诉讼保全造成的损失,被申请人都可以要求赔偿。单独起诉请求承担保全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诉讼保全程序已经终结。诉讼保全程序终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2.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3.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保全申请;4;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反担保的。
(二)申请人存在过错。申请人存在过错是构成单独起诉请求承担保全费的必要条件。申请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申请人明知道自己没有胜诉的可能,或者明知道自己没有申请保全的必要,仍然申请保全的行为。过失是指申请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估计不足的行为。
(三)被申请人遭受了损失。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保全措施本身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财产被查封、冻结而导致的财产价值贬损、无法正常经营等。间接损失是指因保全措施而引起的合理支出,例如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
(四)申请人的过错行为与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是由申请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如果损失的发生与申请人的过错行为没有关系,则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单独起诉请求承担保全费的举证责任
单独起诉请求承担保全费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存在过错,主张自己遭受了损失,主张损失与申请人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以此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申请人则应当对其主张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被申请人举证难度较大。例如,被申请人很难证明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对此,可以考虑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由申请人对其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如果申请人无法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则应推定其存在过错。
四、结语
允许单独起诉请求承担保全费,是完善诉讼保全制度、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举措。在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单独起诉请求承担保全费的法律依据、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等,以更好地发挥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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