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销权可以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8-06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撤销权的性质属于请求权。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是为了恢复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财产支配权,是确认债务无效从而排除债务人对讼争财产的支配。撤销权不同于债权,并非如债权具有金钱给付内容,撤销权的结果也不能直接产生债务人向撤销权人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故此类情形不宜适用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转让其财产用于清偿到期债务,该财产已交付受让人且债权人未对该财产享有抵押权等物权担保,则债权人不具有因债务人转让其财产而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定要件。”该规定中虽然未明确提到撤销权,但撤销权行使的效果与上述规定所述的情形较为类似,故此类情形均不宜适用该保全措施。
另一方面,撤销权行使以诉讼为前提,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债权、孳息及诉讼费用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适用于诉讼启动前债权不存在、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待确定的情形,即不适用于撤销权情形。
此外,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供执行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仅是使有关交易无效,并非使债权人在该交易项下产生实体权利上的追索权,涉及财产强制执行的事项,应在法院判决确认交易无效后,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相关程序实现。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基于撤销权情形而申请财产保全的,大多不予支持。
例如,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303民先3028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于某某主张被告某某书屋与王某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据此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以原告仅主张某某书屋与王某某之间的合同无效,尚不构成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效债权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保全申请。当然,撤销权的例外情形也存在财产保全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3条规定,“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其诉讼请求是确认债务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经过审查认为该诉讼请求成立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享有的争议的债权”。
本条规定对撤销权适用财产保全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当诉讼请求为确认债务无效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适用财产保全:
1. 申请人具备利害关系;
2. 情况紧急,必须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 经审查,申请人主张的债权具有合法性基础,且该主张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总的来说,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但撤销权一般不适用财产保全。债务人行使撤销权,应当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等途径,由法院或仲裁庭依法审理、判决或裁决后,再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相关程序实现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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