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支付令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30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支付定额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命令。其功能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可能会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即使支付令生效,债权人也无法实现债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债权人在申请支付令的同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本文将对申请支付令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进行详细阐述。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为保障将来生效的判决、裁定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
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类型。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三)申请书中指明的债权已经到期且债权金额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价值明确、合法的。
同时,该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支付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权已经到期且债权金额明确合法。同时,鉴于支付令的特殊性,在申请支付令的同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避免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1. 提交申请:债权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明确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2.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等。
3. 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反之,应当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1.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 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申请执行的金额相适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应当明确冻结的期限和数额。冻结的数额应当与申请执行的数额相当”。
3. 财产保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保全措施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保全人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以及保全的需要,在财产保全限额内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综上所述,申请支付令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有效途径。在申请支付令的同时,债权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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