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法院诉讼前财产保全流程
时间:2024-07-29
山东省法院诉讼前财产保全流程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其未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在诉讼开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临时性的财产保全措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规范诉讼前财产保全工作,制定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将结合该解释,对山东省法院诉讼前财产保全流程进行详细解析。
一、 申请条件
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或者将来可能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与所要申请保全的财产有密切联系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以及具体的财产线索。
3.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遭受自然灾害、事故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困难,确实无力提供担保的除外。担保的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抵押、质押等等。
4.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是诉讼前财产保全区别于诉讼财产保全的重要特征,也是审查的重点。实践中,一般认为以下情况属于“情况紧急”:(1)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导致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2)债务人濒临破产、资不抵债的;(3)其他可能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
二、 申请材料
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应当向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 《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财产状况、请求事项及事实和理由等。
2.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3. 证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材料,包括权利证明、情况紧急的证明、财产线索等。例如,可以提交借条、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明债权的成立和数额;提交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证据,证明情况紧急;提交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
4. 担保财产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 审查与裁定
1.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5天,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不得通知被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四、 保全措施的解除
1.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 人民法院认为应 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以解除保全。
五、 注意事项
1. 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具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法院最终判决申请人不胜诉,或者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申请人应当谨慎行使权利,在充分评估风险后提出申请。
2. 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否则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3. 诉讼前财产保全只是暂时性的措施,为了最终解决纠纷,申请人还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
总之,诉讼前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并注意相关风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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