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法院能否受理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5
二审法院能否受理财产保全
作者:Bard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实现的重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就财产保全问题产生争议,其中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二审法院能否受理财产保全。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一、二审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二审法院受理财产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并且有证据证明该财产将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发生其他损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财产保全申请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
(2)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需要证明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并且有证据证明该财产将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发生其他损害;
(3) 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包括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由此可见,上述法律规定并未对二审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的权限作出限制性规定,即二审法院也属于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享有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权利。
二、 二审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的情形
根据司法实践,二审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的情形主要包括:
1. 一审法院未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二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比如,一审法院未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利益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 一审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不足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例如,一审法院仅冻结了被申请人部分银行存款,但被申请人还有其他财产,如房产、车辆等,申请人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追加保全。
3. 案件当事人就新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二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例如,二审期间,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新的证据,可以据此申请二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三、 二审法院受理财产保全需注意的问题
1. 二审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在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 申请主体是否适格; (2) 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3) 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4) 是否超过了申请保全的期限等。
2. 二审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其必要性。财产保全措施是对被申请人财产权的限制,不应轻易采取,二审法院应当在必要限度内采取保全措施,以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过重的负担。
3. 二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并告知其享有申请解除保全的权利。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二审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具有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权利,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二审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有助于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防止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应当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审查,审慎采取保全措施,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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