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要交侏险金吗
时间:2024-07-12
当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是否需要缴纳侏险金一直备受关注。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话题,阐明财产保全中侏险金的性质、缴纳方式和相关法律规定,为读者提供全面清晰的理解。
侏险金是指法院在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要求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担保金。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或义务人在保全被解除或保全措施被变更后,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或损失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因此,财产保全是否需要缴纳侏险金由法院决定。法院在作出决定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保全的紧急性和必要性;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信用情况; 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保全措施的范围; 对被保全财产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利益的影响等。实践中,法院一般在以下情形下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侏险金:
申请保全的标的物价值较高; 申请人缺乏经济实力和信用; 案件争议较大,保全措施可能给被保全财产权利人或义务人带来较大的损失; 对保全措施是否合法合理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的规定,侏险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缴纳:
现金:向法院交纳现金,须由申请人携带现金前往立案庭交纳; 银行汇款:向法院指定的账户汇款,须携带汇款凭证前往立案庭确认; 国有金融机构保函:向法院提供由国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须由保函出具银行直接邮寄给法院; 其他法院认可的方式: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接受其他方式缴纳侏险金。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接受侏险金时,会对保函进行审查。保函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0条的规定,包括保函内容真实、合法,保函金额充足,保证期间内保函不会被撤销或解除等条件。
侏险金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返还当事人:
保全措施被解除或变更; 保全的财产被执行或折价抵偿;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撤回申请; 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法院在返还侏险金前,会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保全措施对被保全财产权利人或义务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如果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未再申请损害赔偿,或者损害赔偿已得到调解或法院判决,法院会将侏险金全额返还申请人。如果损害赔偿尚未确定,法院会扣留一定金额的侏险金,待损害赔偿确定后,再根据损害赔偿金额返还剩余的侏险金。
如果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不缴纳侏险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1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驳回保全申请; 解除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 处以罚款; 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因此,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及时缴纳侏险金,避免因未缴纳侏险金而导致申请被驳回或保全措施被解除等不利后果。
财产保全中侏险金制度是保障被保全财产权利人或义务人权益的重要机制。法院在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缴纳侏险金时,会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按照法院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侏险金,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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