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不用提供担保材料吗
时间:2024-07-10
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常见的诉讼请求。但是,很多申请人不知道,在某些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用提供担保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对下列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势,足以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对方当事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判决标的,并且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则》第216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一般需要提供相应担保。担保方式包括:
保证金 抵押 质押 冻结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8条,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用提供担保材料的情形包括:
符合法律规定的不用提供担保的情形,即《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4项规定的情形。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的。但事后应当依法提供担保。 申请人已向执行法院提供了足以执行判决的担保。例如,申请人在执行法院已经就同一案件申请了财产查封,且该财产价值足以支付判决标的。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不用提供担保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理由和相应证据材料,并提交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符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未能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实践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不用提供担保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实务建议:
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例如: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证据;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不可挽回后果的证据。 如果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否则,人民法院有权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了解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如果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申请人应当积极参加复议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申请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担保材料。但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申请人可以不用提供担保材料。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不用提供担保材料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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