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查封复议申请书
时间:2024-07-10
尊敬的复议机关:
我系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贵局申请财产保全,贵局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3]xxxx号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李某名下位于[地址]的房屋进行查封。我对此裁定不服,特向贵机关申请复议,理由如下:
贵局裁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李某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然而,申请人从未向贵局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行为,且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仍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贵局裁定缺乏事实依据,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担保。因此,贵局裁定准许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法律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在作出保全裁定前,贵局未向被申请人李某送达传票或通知其到场陈述,剥夺了被申请人的陈述权。同时,贵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保全裁定。这些程序瑕疵严重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李某名下仅有被查封房屋一套,该房屋是其自住唯一的住所。贵局查封该房屋,使得被申请人及其家人无家可归,给其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和经济损失。且该房屋现已大幅贬值,对被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没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风险:
被申请人名下仅有涉案房屋一套,无其他有价值财产。 被申请人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具备履行债务能力。 被申请人无不良诚信记录。综上所述,贵局作出的[2023]xxxx号保全裁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存在瑕疵、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且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没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风险。因此,申请人请求贵机关撤销[2023]xxxx号保全裁定。
敬请复议。
此致
复议申请人:张某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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