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没财产保全 责任
时间:2024-06-29
前言
财产保全作为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有着至关重要作用。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是否承担财产保全责任,一直是理论和实务领域的焦点问题。本文将深入分析律师未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角度进行论述,以期为实践提供参考。
一、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该条规定并未明确律师是否负有申请财产保全的职责。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因迟延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其财产的,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仍有可能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司法实践中的责任承担
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未申请财产保全是否承担责任,各级法院的裁判标准不尽相同。有法院认为,律师仅负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义务,不负有代为申请的义务;也有法院认为,律师在明知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的条件下,未尽到告知或代为申请的义务,导致当事人无法实现或部分无法实现债权,律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人民律师执业行为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律师未申请财产保全责任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指出:“律师未尽告知义务,或对当事人应当申请诉讼保全的需要未予以提醒,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
张某委托律师李某代理其追索50万元债务的案件。李某在庭审中得知被告王某有转移财产的迹象,但未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判决生效后,李某执行法院依法向王某下达了财产报告令,但王某却以其银行账户中的50万元系其妻子所得为由,拒绝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最终,执行法院因无法查找到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财产保全的法律制度。李某在明知王某有转移财产的重大嫌疑,却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致使张某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其行为违反了律师的职业职责。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50万元损失。
案例二:
刘某因与杨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委托律师赵某代理其诉请杨某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经查明,杨某欠多家公司债务,且其名下的车辆已被抵押。庭审中,赵某未要求对杨某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年后,法院判决杨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执行法院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杨某称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诉至法院,请求赵某赔偿其20万元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刘某的代理律师,其应当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下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于赵某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刘某无法执行判决,赵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刘某15万元损失。
四、律师未申请财产保全的责任界定
律师未申请财产保全是否承担责任,应根据以下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1. 是否有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即是否存在当事人有重大诉讼请求权和被告财产有被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危险的合理情形。
2. 律师是否知悉或应当知悉被告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的情形。即律师是否通过阅卷、调查走访或其他方式获知或应当获知被告财产有被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危险的合理情形。
3. 律师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即律师是否向当事人说明申请诉讼保全的必要性、法律后果及可采取的保全措施,并取得当事人的同意。
4. 律师是否及时申请保全。即律师在得知或应当得知被告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的情形后,是否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五、律师避免责任的建议
为避免承担财产保全责任,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提高法律意识,熟悉相关规定。律师应当深入学习《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规定》、《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明确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责和义务。
2. 全面了解案情,审查被告财产风险。律师承接案件后,应当认真审查案卷材料,调查走访了解被告的财产状况、债务情况及诉讼往来记录等,判断被告是否存在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的风险。
3. 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和建议。律师在认为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告知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法律后果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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