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承诺担保协议书
时间:2024-06-28
为保障法律文书得以有效执行,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债权人与担保人经协商一致,就财产保全承诺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债权人要求对下列财产进行保全:(详细列明涉案财产,包括性质、具体描述、价值等)。担保人保证债权人所主张的财产保全范围真实、合法。
为保全涉案财产,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详细列明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等)。
为确保涉案财产不转移、变卖,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质押担保,以其拥有的以下财产为担保标的:(详细列明担保标的,包括性质、具体描述、价值等)。
担保标的物权属清晰,未进行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并无权属争议。
担保标的物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涉案财产总价值。
本担保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年限)。
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或调解书生效后,担保期限自动终止。
债权人应当在取得法律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债权人在申请执行未果,或者涉案财产无法保全的情况下,有权对担保标的进行处置以清偿债务。
担保人保证在担保期限内,负有如下义务:
妥善保管担保标的,并承担因保管不当造成担保标的受损或灭失的责任; 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转移或以任何方式改变担保标的的状态和价值; li>在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协助其对担保标的进行处置以清偿债务; 担保标的发生毁损、灭失或价值减损时,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担保期限内,应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价值证明。保证担保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拥有足够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经济能力;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或其他限制从事担保行为的名单;与债权人、债务人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保证担保人对上述条件的真实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盖章): 担保人(盖章):
签字: 签字:
住所: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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