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予准许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20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对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虽然财产保全制度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胜诉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申请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符合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作出不予准许财产保全的裁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准许财产保全申请:
1.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或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申请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 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在我国境内。2. 不存在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或可能性,不存在财产保全的现实危险; 申请保全的标的物明显超过诉讼请求数额或不具有可执行性。3. 准许保全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或公共服务机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对公益性质的财产或资金采取保全措施,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 其他不予准许的情形: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意图损害被申请人利益或妨害司法公正;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放弃财产保全申请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遵循以下标准:
1. 合法性审查: 法院首先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是否存在上述法定不予支持的情形。
2. 必要性审查: 法院会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或可能性,即是否存在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此外,法院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更为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
3. 比例性审查: 法院会审查申请保全的范围和数额是否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相适应,避免过度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过重的负担。
如果法院作出不予准许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可以根据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1. 针对不予保全裁定提起复议: 不服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 补充证据重新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人可以根据法院不予准许的理由,补充相关证据材料,重新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 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申请财产保全并非都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对于不予准许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可以通过相应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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