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担保是否要交付
时间:2024-06-09
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担保是一种常见的诉讼请求,主要用于为将来可能发生的执行费用或损害赔偿提供保障。然而,对于保全担保是否必须交付,一直存在争议和不同的司法实践。本文将深入探讨保全担保的法律规定、交付要件以及豁免情形,为诉讼参与者提供专业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可以裁定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或者其他责任人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逃避履行债务行为的;(二)当事人提出有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具有证据保全意义的。”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保全担保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涉案标的具有可执行性 存在有逃避执行判决的风险 申请保全的诉讼请求合理在一定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免除保全担保,包括: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免交保全担保。
享有诉讼费用的减免或缓交权利的人当事人例如:低收入者、残疾人等。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保全措施的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 当事人不能提供保全担保,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另行采取保全措施。
**案例1:**原告因交通事故身体受损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原告申请保全被告名下的房产一处,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有转移财产的风险,判决生效后存在执行困难,遂裁定准予保全,责令被告提供保全担保。
**案例2:**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保全被告名下的专利权,被告辩称该专利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原告提出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逃避执行的风险。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主张该专利权已经转让的证据不足,经查询也未发现转让记录,同时被告具有转移资产的风险,遂裁定准予保全,责令被告提供保全担保。
关于保全担保是否要交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主张必须交付说:认为保全担保是诉讼担保的一种,主要为保障将来可能发生的执行费用或损害赔偿,是诉讼秩序的重要保障。 主张不应强制交付说:认为保全担保只是一项诉讼请求,而不是强制性措施,如果申请人不愿意或者无法提供,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综上所述,保全担保是否要交付,需要结合法律规定、案件具体情况、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综合考虑。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提供保全担保,但在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下,可以免除担保。法院在审查保全请求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保全措施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对于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及时驳回保全申请,避免滥用诉讼权利。
对于诉讼参与者而言,在申请保全担保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收集有力的证据证明存在担保的必要性,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定,应当及时履行保全担保的义务,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只有科学把握保全担保的法律要件和交付范围,才能有效保护诉讼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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