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时间:2024-06-09
财产保全是一项司法措施,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从而影响诉讼结果,而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被财产保全期限从人民法院裁定保全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自裁定准许保全之日起,即为被财产保全期限的开始时间。
在被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继续保全的,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在延长保全期限时,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滥用保全措施。
被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继续保全: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 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的可能性的。 对被保全的财产需要执行的案外人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异议的,在异议期间内,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案外人提出的主张的财产。在被财产保全期限内,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移、隐匿或处分。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例外。
人民法院在被财产保全期间,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根据需要,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或者指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被保全的财产。
若财产保全的裁定系申请人因提供担保而取得,则在申请人撤回申请或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后,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若裁定系依职权作出,则在裁定确定的情形消失后应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各有关当事人。
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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