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财产保全表态发言简短
时间:2024-06-07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方当事人:
受被告人委托,我作为本案辩护人,就原告申请对被告人财产进行保全一事,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中,原告声称被告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这一主张。
被告人系本市户籍居民,具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其收入稳定,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且被告人一直积极配合本案的审理工作,如期出庭参加诉讼。原告提出的转移、隐匿财产的理由纯属推测,缺乏事实依据。
财产保全是一项强制措施,会对被告人的生活和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如果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不仅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会阻碍案件的公正审理。
因此,我们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被告人愿意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将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
恳请法院秉持公正司法原则,依法审慎处理本案。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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