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土地担保规定
时间:2024-06-02
财产保全土地担保规定
财产保全制度是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而土地担保作为财产保全的一种方式,因其价值高、变现能力强而广泛 применяются в судебной практике. 为规范土地担保的适用,保障当事人权利,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诉讼标的物为土地及其附属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以土地作为担保的情形。
土地担保的方式包括以下兩種:
查封 冻结查封土地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一定的手续和措施,对被保全的土地进行控制,禁止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处分、使用、收益该土地。
冻结土地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一定的手续和措施,禁止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被保全土地的变更登记,禁止土地权利人转让、设定或消灭土地上的任何权利。
人民法院采取土地担保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收入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的可能,且有证据证明不采取保全措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申请人已在诉讼中提供担保的; 被申请人的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 土地的价值足以担保诉讼请求的; 其他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措施的。采取土地担保措施,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担保条件的证据材料; 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 送达裁定书。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执行查封或冻结措施,并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 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土地保全的情况记入不动产登记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土地担保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 人民法院撤销准予保全的裁定的; 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已提供其他担保的; 土地保全措施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申请人原因导致被保全土地价值显著下降的; 其他应当解除担保的情形的。解除土地担保措施,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土地担保措施的申请; 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担保; 送达裁定书。人民法院应当将解除土地担保的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执行解除担保措施,并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 删除登记。人民法院应当从不动产登记簿中删除土地保全的登记。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并可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提供担保条件的证据不足的; 申请不当的目的,意在拖延诉讼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因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违法采取土地担保措施而造成损害的,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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