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能二次保全么
时间:2025-04-03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采取的临时保护措施。那财产能二次保全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财产保全的类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民事财产保全和刑事财产保全两种。
民事财产保全:民事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时,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的临时保护措施。民事财产保全的对象通常是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如房屋、车辆、存款等。 刑事财产保全:刑事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对于可能判决没收、追缴、退赔、返还财产的案件,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保护措施。刑事财产保全的对象通常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如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那么,财产能二次保全吗?答案是肯定的,财产可以二次保全,甚至可以多次保全。这里的二次保全,是指在已经采取一次财产保全措施的基础上,再次对同一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二次保全通常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下:
第一次保全措施不足以覆盖债权额: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利害关系的轻重和情况的紧急程度,决定保全措施的种类和范围。如果第一次保全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债权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在第一次保全的基础上,再次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被保全财产发生变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财产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变更保全措施。这里被保全财产的变化,包括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发生变化,以及被保全财产的性质、状态发生变化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被保全财产采取二次保全措施,以确保保全措施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二次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二次保全措施时,应当全面考虑当事人的权益,严格审查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避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保全工作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财产二次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对同一财产已经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人民法院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足以覆盖债权额; 被保全财产可能毁损、灭失、转移、隐匿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人民法院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难以实现执行目的。上述条件缺一不可,人民法院在决定财产二次保全时,应当对上述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财产二次保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财产二次保全的适用情况: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钢材,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期向乙公司交付了钢材,但乙公司仅支付了500万元货款,剩余500万元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对乙公司名下一栋办公楼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对乙公司名下的办公楼进行查封。查封后,甲公司发现该栋办公楼的价值仅为300万元,不足以覆盖其债权额,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乙公司名下的另一栋厂房进行二次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对乙公司名下的厂房进行查封。
在该案例中,人民法院对乙公司名下的办公楼采取保全措施后,发现该栋办公楼的价值不足以覆盖甲公司的债权额,属于人民法院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足以覆盖债权额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对乙公司名下的厂房进行二次保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财产二次保全是法律允许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财产二次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确保财产二次保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人民法院在决定财产二次保全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以避免财产二次保全措施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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