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据
时间:2024-07-09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或主观意愿,可能会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法律依据及程序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后,经审查认为保全必要,即裁定准予保全。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人有权提出撤回申请。 2. 财产保全未实际执行。 3. 当事人按规定交纳担保费.
1. 申请人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撤回申请书。
2. 法院审查撤回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3. 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及时通知当事人、担保人及财产保全的有关单位、个人。
1. 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2. 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如需重新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另行提出申请,且需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3. 撤回申请后,法院之前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效力消失,被保全财产恢复原状。
4. 如财产保全已实际执行,申请人撤回申请后,被保全财产将继续处于被保全状态,直至案件审理终结或另行撤销财产保全措施为止。
1. 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可以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2. 当事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3. 法院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当事人无需再申请撤回财产保全。
1. 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被保全财产恢复原状。
2. 法院返还申请人交纳的担保费。
3. 如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的,可以申请法院减免责任或者返还部分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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