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中的问题与成因
时间:2024-06-27
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在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请求,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这一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制度的适用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了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探讨其成因,以期为完善财产保全制度提供参考。
1. 申请难:立案门槛高、审查过于严格。
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采取了过高的立案门槛和过于严格的审查标准,例如要求申请人提供过高的担保、提供过分详细的证据等,导致一些当事人难以启动财产保全程序,错失保全时机,最终即使胜诉也难以实现债权。
2. 解除难:担保方式单一、数额过高。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多种担保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只接受现金或银行保函等方式,且担保数额往往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这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或个人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压力,导致被申请人即使认为财产保全错误,也难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解除保全。
3. 适用范围不明确:对知识产权、股权等新型财产的保全存在争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股权等新型财产形态不断涌现,但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类财产的保全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4. 执行难:法院缺乏执行财产信息的共享机制。
法院之间以及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财产信息的共享机制,导致法院在执行阶段难以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即使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也可能因为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实现申请人的权利。
5. 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对财产保全错误的救济途径。
现行法律对财产保全错误的救济途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一些当事人因错误的保全措施遭受损失后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1. 立法方面: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法律对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详细的操作规范,例如对担保方式、数额、审查标准等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标准不一,自由裁量权过大。
2. 司法方面:司法理念滞后、风险意识不足。
一些法官仍然持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对财产保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认识不足,担心财产保全会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甚至损害其商业信誉,因此在审查申请时过于谨慎,导致一些案件错失保全时机。
3. 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逃债、规避执行现象时有发生。
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一些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导致法院在执行阶段难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客观上也增加了法院适用财产保全制度的难度。
4. 配套机制不健全:信息化建设滞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法院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缺乏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难以快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同时,对财产保全的监督机制也不够健全,导致一些错误的保全措施难以得到及时纠正。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财产保全制度:
1. 完善立法,细化操作规则。
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担保方式、数额、期限等,明确对知识产权、股权等新型财产的保全措施,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统一司法尺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转变司法理念,强化风险防控意识。
法院要转变司法理念,充分认识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在审查申请时做到既要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权利,又要避免因审查过于严格而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
3. 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从源头上减少逃债、规避执行等现象的发生。
4. 完善配套机制,提升信息化水平。
加快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建立与银行、工商、房产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财产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财产查控效率;同时,要建立健全财产保全的监督机制,畅通救济渠道,及时纠正错误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总之,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胜诉权益实现的重要手段,但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只有不断完善立法、转变司法理念、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配套机制,才能使财产保全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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