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贸仲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21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由于交易主体跨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交易金额巨大,交易环节复杂,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面临着举证困难、判决难以执行等问题。为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作为国际知名的仲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了完善的财产保全制度,能够在仲裁程序启动前或进行中,依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效控制争议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为最终纠纷解决提供保障。
贸仲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有关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以下简称“《贸仲仲裁规则》”) 第六十四条至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启动前或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庭有权决定采取或维持保全措施;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 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等。
根据《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贸仲财产保全的类型主要包括:
1. 诉前保全: 指在仲裁程序启动前,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转请有关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当事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指在仲裁程序启动后,由当事人向仲裁庭申请,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
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方式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贸仲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保全的对象是仲裁请求的标的物或与争议有关的财产: 例如合同标的物、银行账户、股权、知识产权等;
2. 存在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等紧急情况,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财产存在被转移、隐匿、毀损的风险,并证明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3. 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决定;
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贸仲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机构记入笔录。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联系方式等;请求保全的财产状况、住所地等;请求采取保全措施的种类及理由、提供担保的财产情况 등。
2. 提交证据: 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其请求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财产权属证明、财产状况证明以及证明存在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等紧急情况的证据等。
3. 仲裁机构审查: 贸仲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将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等;实质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存在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等;
4. 仲裁机构转交申请: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至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5. 法院裁定: 法院收到仲裁机构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或者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 裁定执行: 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由作出裁定的法院执行;
7. 异议和复议: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 及时申请: 财产保全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一旦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延误时机造成损失;
2. 提供充分的证据: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请求,包括财产状况、存在被转移、隐匿、毁损等紧急情况的证据,以及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的难以弥补的损失等,以提高申请成功的概率;
3. 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选择现金、银行保函、财产抵押等多种方式进行担保,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4. 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实施。
总之,贸仲财产保全制度为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能够有效控制争议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为最终纠纷解决提供保障。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应当充分了解和利用该项制度,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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