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 评估申请书
时间:2024-06-13
财产保全是一种旨在防止某一方对资产或财产实施处分的预防措施,
目的是维护诉讼当事人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在诉讼期间遭受财产损失,并确保判决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
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为本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诉讼过程中提出,
一般在立案后、判决前申请。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财产的种类和数量;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根据; 申请的保全措施;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其他必要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如欠条、借条、合同等;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证明材料。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或不动产; 禁止处分特定财产。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对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所提供的保全额度应当与诉讼标的额或者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申请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担保,以保证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
担保的方式可以是:
银行保函; 财产抵押; 第三方保证。担保金额应当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但不得低于保全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驳回。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裁定书后,应当立即停止被保全财产的处分行为。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日内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措施在其保全目的达到后或者担保无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应当在收到解除申请后,根据情况作出裁定。
以上内容仅为财产保全申请的基本介绍,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咨询专业人士获取更为详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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