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保全的财产如何以物抵债
时间:2024-05-25
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法院通常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或查封债务人的财产。那么,对于被保全的财产,债务人可以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予以处置吗?如何操作?对此,本文将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物抵债,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交付债权人代偿货币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后,债权人受让该标的物后,该债务即为消灭。”该条文明确了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即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以及债权人的同意,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抵偿货币债务。
对于被保全的财产,债务人申请以物抵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该财产属于债务人的合法财产,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该财产未被设定担保物权或其他权利负担,或经担保权人、负担权人同意; 该财产经评估,其价值足以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债务人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后,方可办理以物抵债手续。债务人申请以物抵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说明拟以物抵债的目的、原因、标的物情况、评估价值以及债务情况;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并征求债权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认为符合以物抵债条件的,出具《执行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标的物的保全; 债务人按照《执行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标的物交付债权人; 债权人收到标的物后,出具《收条》或《确认书》,证明已收到标的物抵偿债务;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已履行以物抵债义务并取得债权人收条的证据,裁定或协助执行以物抵债。经人民法院裁定或协助执行的以物抵债,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清偿债务:标的物交付债权人后,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消灭,相应的债权关系消灭; 消灭担保:如果标的物上设定有担保物权或其他权利负担,经担保权人或负担权人同意后抵偿债务的,则该担保物权或其他权利负担随之消灭; 对抗效力:以物抵债经人民法院裁定或协助执行后,对其他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具有对抗效力,不得主张优先受偿或追索标的物。对于被保全的财产,债务人可以经债权人同意并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予以处置,清偿债务。以物抵债具有清偿债务、消灭担保、对抗效力等法律效力,有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查以物抵债申请时,应严格把控条件,确保抵债标的物价值、权属以及债务清偿情况的真实性,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