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扣押财产法条
时间:2024-05-24
诉讼保全扣押财产概述
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而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扣押财产是诉讼保全的一种常见方式,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控制,禁止当事人处分或转移该财产。
诉讼保全扣押财产法条
诉讼保全扣押财产的法条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扣押、冻结: 已经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正在被调查、追缴、没收的赃款赃物、贪污贿赂所得财物、腐败所得财物和其他违法所得; 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或者其他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诉讼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被申请人以其财产已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或者其他权利负担作为还款能力因素提出异议的,其主张不能成立。诉讼保全扣押财产的范围
诉讼保全扣押财产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厂房等; 动产:包括车辆、机器、设备、货物、牲畜等; 其他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存款、汇票等。诉讼保全扣押财产的申请与审查
申请诉讼保全扣押财产的条件主要包括:
申请人具有请求权; 有足以证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 被保全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被申请人有处分权; 申请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扣押财产时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保全扣押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权;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被保全财产是否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被申请人有处分权;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充足; 扣押财产是否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诉讼保全扣押财产的解除
诉讼保全扣押财产的解除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对主张权利的人的权利予以确认,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消除了申请人请求诉讼保全的目的的; 申请人撤回请求的; 诉讼终结或者执行和解协议的; 保全财产不适宜继续保全的。当事人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扣押财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解除的裁定。
结语
诉讼保全扣押财产是保障诉讼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财产权、程序法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正确理解和运用诉讼保全扣押财产的法条,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保全扣押申请时,应当坚持公正、审慎、灵活的原则,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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