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期限的最新规定是
时间:2024-05-23
引言
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效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对财产保全期限作出了新的规定,本文将对《新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1. 财产保全期限为30日
《新解释》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30日。该期限从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计算。30日届满后,公安机关、司法部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可以将财产保全期限延长30日,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 特殊情形下,可缩短或延长财产保全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缩短或延长财产保全期限。《新解释》第203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缩短财产保全期限: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财产保全期限:
《新解释》第204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保全期限从新的事实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需要顺延财产保全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新的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可以顺延财产保全期限。顺延后的财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新解释》第205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新解释》对财产保全期限作出的新规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本文对《新解释》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希望对从业人员和当事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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