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什么是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以确保将来裁判得以执行,而由原告向法院申请的,由担保人对被告财产设置担保,保证将来执行时足额清偿的民事担保制度。
财产保全担保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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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损害的危险;
* - 申请人提出担保,或者诉讼标的是不动产或者其他权利;
* - 对负有债务的当事人主要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保全;
* -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财产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的行为;
* - 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一旦取得胜诉判决,很可能不能执行或者执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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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的种类
财产保全担保的种类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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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在起诉前,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可以在查明情况后,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 -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 - 强制执行前财产保全担保:在发生强制执行前,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危险,可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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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财产保全担保的规定
根据珲春法院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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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状副本;
* - 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书;
* - 保全担保人资信证明;
* - 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人担保合同;
* - 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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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法院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准予或驳回的决定。如果法院准予财产保全担保,则由担保人向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金额一般不低于诉讼标的额。
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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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不具备的;
* - 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足以保证债权实现的;
*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 - 有证据证明冻结、扣押、划拨、提取、查封、扣押财产,明显会造成被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基本生活受到重大影响的;
* - 其他不应继续执行财产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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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担保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措施,仅在诉讼过程中有效。如果原告最终胜诉,则担保人需要向原告支付相应担保金;如果原告败诉,则担保金将返还给担保人。
结语
财产保全担保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旨在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以确保将来裁判得以执行。在珲春地区,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和解除遵循一定的规定,申请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以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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