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执行裁定时效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为防止将来判决难以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执行裁定时效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之日起至人民法院终结该保全执行措施之日起这段时间,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执行裁定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的期限。了解财产保全执行裁定时效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促进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的,应当立即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对申请复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财产保全执行裁定时效的具体规定如下:
当事人收到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后,均可提出复议申请。这里的当事人包括:
利害关系人是指对执行行为有利益关系的人,如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权利人、债权人等。
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
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可以维持原裁定,也可以撤销或变更原裁定。
当事人在财产保全执行裁定时效内未提出复议申请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
财产保全执行裁定时效从当事人收到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在下列情形下,财产保全执行裁定时效中止:
法定期限中止后,当事人应当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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