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么
时间:2024-05-23
摘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再审申请中财产保全的可能性,着重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操作要点,为读者提供全面的理解和实务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因情况紧急,不待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后,必须立即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
《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再审期间,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准许。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规定》)
《民诉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再审期间,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准许。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十五日内提出再审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重新审判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法释〔2018〕6号)中明确指出:“在再审期间,当事人符合保全条件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准许。”
司法实践中,对于再审申请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保全的财产应当与再审纠纷直接相关。如果财产与再审纠纷无关,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准许保全。
例如,原告请求返还房屋,在再审期间申请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由于银行存款与房屋返还纠纷无关,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准许保全。
再如,在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房产,因被申请人房产与借款合同纠纷无关,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裁定驳回申请人保全申请。
申请人应当证明存在法定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常见的紧急情况包括:
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裁定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措施。
保全措施应当与保全标的的价值相当,不得明显超过保全标的的价值。人民法院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例如,甲诉乙借款纠纷再审案件,因乙正在出境,为防止乙转移资产,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乙名下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配合,遂申请冻结乙名下银行存款。经审查,乙名下存款账号有4个,涉及资金70余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冻结4个账号中超过20万元的部分。
再如,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件,为防止乙转移资产,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乙名下房屋,人民法院裁定采取查封措施,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当事人在再审申请中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操作要点:
(1)申请主体
再审申请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为再审案件的当事人。
(2)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中因情况紧急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中财产保全申请时,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要求。当事人在操作时应注意申请主体、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和申请时间。通过有效利用财产保全制度,当事人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再审程序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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