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最高法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2
关键词:最高法、财产保全、2016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胜诉方最终实现胜诉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裁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保全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财产保全制度。
根据《保全规定》第7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符合下列条件:
《保全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规定》第8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金、银行保函、第三方保证等。
《保全规定》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典型案例1:某A金融公司因乙公司拖欠借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金融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乙公司的银行账户。法院审查后,认为A金融公司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条件,遂裁定冻结乙公司的银行账户。
典型案例2:某B公司因甲公司侵犯商标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甲公司的仓库。法院审查后,认为B公司的申请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遂驳回B公司的申请。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胜诉方最终实现胜诉权益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全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财产保全制度,为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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