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完才能做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7-12
立案完才能做财产保全吗?
前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或隐匿其财产,从而确保胜诉方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裁判结果。它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其作用在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
财产保全与立案并无必然联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只有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重大损害、迫切需要先行保护的情形,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被告经营活动或者转移财产,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的风险 被告不能提供担保,且未及时提供担保 可能发生妨碍执行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 判决前经冻结或查封 异议或执行异议经听证后从上述规定可知,财产保全并不是立案的必经程序,也并非只有在立案后才能申请财产保全。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即使在尚未立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立案前,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支持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提供担保,数额一般为被申请人财产价值的10%以上人民法院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准许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与诉前财产保全相比,立案后财产保全具有以下特点:
申请主体更为广泛:一般情况下,只有诉讼当事人才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立案后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除了当事人外,还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 申请条件更为宽松:立案后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与诉前财产保全基本一致,但因已立案,故无需提供担保。 裁定时效更短: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时效为48小时,而立案后财产保全的裁定时效则更为严格,一般为24小时。在诉讼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情形包括:
被告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致使他人利益受到不当损害的 其他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财产保全的措施自裁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的解除情形主要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将不致使败诉方利益受到不当损害的 人民检察院或者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声明,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 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及时将解除情况告知有财产保全登记义务的部门。
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其目的是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既可以在诉讼立案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可以在立案后进行。两者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各有不同,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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