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败诉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13
**导言**
财产保全是民诉法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二审败诉后继续执行财产保全的案例并不鲜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二审败诉后不得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本文将以一个二审败诉的案件为切入点,探讨财产保全在二审阶段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案件回溯**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并对其财产进行了保全。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改判A公司败诉。但一审法院在执行阶段,仍继续执行财产保全。B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公司股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改判后,解除人民法院采取的诉讼保全。”**司法解释**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向二级以上人民法院起诉被裁定驳回起诉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相关事实发生变化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或变更换保全的情形除外。”本条司法解释明确了二审败诉后不得继续执行财产保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败诉表明一审法院的保全措施系错误采取,应予自动解除。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既违背了法律规定,又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败诉后财产保全的例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也规定了一个例外,即“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相关事实发生变化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或变更换保全”。这个例外要求满足两个条件: 相关事实发生变化; 申请继续或变更换保全。所谓相关事实发生变化,是指自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后至二审法院判决作出期间,案件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足以影响保全措施继续执行的。例如,败诉方财产大幅度缩水,甚至面临破产风险,导致胜诉方债权难以实现。
败诉方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或变更换保全,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事实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继续或变更换保全条件的,方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作出继续或变更换保全的裁定。
**建议**
为了规范二审败诉后的财产保全程序,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严格执行《民诉法司法解释》,二审败诉后一律解除财产保全,除非符合例外情况; 明确败诉方申请继续或变更换保全的条件和程序,防止滥用诉权; li>加强对一审人民法院的监督,防止错误或随意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发生; 加大对违法执行财产保全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本意在于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但随意或错误执行财产保全,不仅侵害了败诉方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公正。因此,二审败诉后的财产保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