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担保适用范围
时间:2024-06-10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财产,影响诉讼结果的公平公正,法律规定了诉讼保全的制度。其中,诉讼保全担保是向人民法院提供一定的担保,以担保被申请人如不履行诉讼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从而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的一种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诉讼保全担保仅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被申请人于诉讼前财产转移,且有证据证明转移财产明显影响履行判决的; 被申请人于诉讼过程中隐匿或者转移财产,且有证据证明隐匿或者转移财产意图明显影响履行判决的。也就是说,只有在上述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才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
诉讼保全担保的种类主要有:
存款担保; 保险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保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的形式主要有:
提供现金; 提供存款凭证;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 抵押权证明; 质押权证明; 保证人的保证函。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种类和形式。
诉讼保全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保全的必要性、保全担保的类型、担保的价值和担保的风险等因素确定。
一般情况下,诉讼保全担保的数额不宜超过被申请人财产的价值,也不宜高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金额。
申请人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担保的形式、种类、内容、数额等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准予担保的裁定。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在被申请人的财产被依法保全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解封、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的必要性不复存在的;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 被申请人履行诉讼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的;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已经作出且不需继续执行的。在诉讼保全担保有效期间内,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实施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如被申请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如果申请人恶意请求人民法院诉讼保全,致使被申请人遭受不当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赔偿损失。
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后,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诉讼保全。如果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未作撤销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可以就此申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诉讼保全无效。
被申请人履行诉讼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如果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对于不能以金钱支付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担保人将抵押物、质押物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现,以满足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现金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被申请人财产的外价值额从担保中支付给申请人,并注销剩余的担保权利。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诉讼保全担保的有效性持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出裁定。对于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诉讼保全担保。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担保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除了上述两项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还会参照适用诉讼保全担保,比如:
在执行程序中,为保障执行效果而采取的诉讼保全; 在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再生程序中,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诉讼保全; 在处理其他需要防止发生财产转移或变更行为的民事案件中,为避免财产被变现、转移或变更,采取的诉讼保全。通过诉讼保全制度的灵活适用,有效维护了诉讼的公平公正,保护了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