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工资算不算
时间:2024-06-05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保障当事人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于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是否应当给付财产保全人员工资,存在争议。本文将深入分析财产保全工资的性质、法律依据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厘清相关问题。
财产保全工资属于一种劳务报酬,是财产保全人员因履行财产保全义务而取得的劳动报酬。由于财产保全具有公权力性质,因此财产保全工资也带有公权力属性,属于一种强制性的费用,而非普通的民事债务。
对于财产保全工资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预交执行费和财产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预交执行费和财产保全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财产保全工资问题也做出过相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裁判文书应否写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的批复》中规定:“对于财产保全费等司法机关因实施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未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是否应在裁判文书中写明负担情况。但司法机关因实施强制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应属于强制执行费。执行费用的支付责任,依法系由被强制执行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规定:“对保全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分析确定。”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财产保全工资属于一种强制性的费用,而非普通民事债务,由被强制执行人承担。 财产保全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分析确定,一般由被保全人承担。 在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工资的支付,可以采取预交、补交、退还等方式。案例一:
原告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受理后,委托财产保全公司对被告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间,房屋由财产保全公司进行看守。原告未预交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公司要求原告支付财产保全工资。原告拒绝支付,认为财产保全费应当由被告承担。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支付财产保全工资。法院认为,财产保全工资属于一种强制性费用,由被保全人承担,原告作为申请保全方应当预交财产保全费,故被告主张无理,不予支持。
案例二:
执行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冻结。法院受理后,通知被执行人冻结存款。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的通知履行义务,法院委托冻结账户的银行代为冻结。冻结期间,银行要求执行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执行申请人拒绝支付,认为财产保全费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法院经审理,判决执行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法院认为,财产保全费属于一种强制性费用,由被保全人承担,被执行人未履行冻结义务,应当承担财产保全费,故执行申请人主张无理,不予支持。
财产保全工资算不算是一个专业性问题,需要综合考虑财产保全的性质、法律依据、司法解释以及具体案情等因素。一般来说,财产保全工资属于一种强制性费用,由被保全人承担。在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工资的支付,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程序,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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