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担保是否可设定期间
时间:2024-07-20
作者:Bard
一、问题的提出
保全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担保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权利滥用、促进司法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关于保全担保的存续期间,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一种观点认为,保全担保的期间应与诉讼程序的进行相始终,直至案件终审判决生效或执行完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可以对保全担保设定期间,以避免担保人承担过长的担保责任。两种观点孰是孰非,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探讨。
二、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对保全担保的期间规定较为分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该条规定仅对提供担保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即在申请保全措施时应提供担保,但未对担保的存续期间作出明确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该条规定表明,保全担保至少应存续至复议期间届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该条规定表明,保全担保至少应存续至申请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日起的三十日内。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该条规定表明,保全担保至少应存续至一审判决生效之日。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保全担保的期间规定较为零散,且缺乏系统性。法律仅规定了担保的最短存续期间,但未明确最长存续期间。
三、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
针对保全担保期间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做法:
1. 部分法院认为,保全担保的期间应与诉讼程序的进行相始终,直至案件终审判决生效或执行完毕。其理由是,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滥用,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解除保全担保,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赔偿,损害其合法权益。
2. 部分法院则认为,可以对保全担保设定期间。其理由是,保全担保的设定对担保人而言是一种负担,如果担保期间过长,将会增加担保人的负担,不利于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3. 还有部分法院采取折中做法,即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案情,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担保物的性质、担保数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全担保的期间。
四、对保全担保期间设定的思考
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保全担保是否可以设定期间,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并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寻求平衡点。
1. 设定保全担保期间的必要性。首先,设定保全担保期间有利于减轻担保人的负担。保全担保作为一种责任担保,其设定必然会对担保人产生一定的限制和负担。如果不对保全担保设定期间,任由其无限期存在,将会导致担保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中,不利于其正常经营和生活。其次,设定保全担保期间有利于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在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如果不对保全担保设定期间,将会导致担保责任的承担时间过长,从而影响担保人积极履行担保义务的积极性,不利于案件的快速解决。最后,设定保全担保期间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担保制度。目前,我国法律对一般担保的期间均有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后,债权人未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对保全担保的期间却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有必要对保全担保的期间进行明确规定。
2. 设定保全担保期间的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人民法院在确定保全担保期间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合理性原则。人民法院在确定保全担保期间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例如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担保物的性质、担保数额等,合理确定保全担保的期间,避免期间过长或过短,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平衡性原则。人民法院在确定保全担保期间时,应当兼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利益,在防止权利滥用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点,既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被申请人因保全担保的设定而遭受过重的负担。
3. 设定保全担保期间的操作路径。第一,可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保全担保的期间。例如,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增加关于保全担保期间的规定,明确规定保全担保的期间可以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二,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保全担保的期间作出具体的规定。例如,可以规定保全担保的最长期间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仍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重新提供保全担保。第三,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人民法院在确定保全担保期间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如何确定合理的保全担保期间。
五、结语
综上所述,保全担保是否可设定期间,是一个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的复杂问题。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保全担保设定合理期间,既是维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提高司法效率、完善担保制度的需要。期待未来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够对此问题予以重视,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保全担保期间的确定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促进保全担保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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