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财产保全
时间:2025-05-08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胜诉判决的实现可能性。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化,财产保全在适用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亟需权威意见予以统一和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权威答问,对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解答,统一了财产保全的适用标准,对准确适用财产保全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公布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19条,涵盖了财产保全制度适用中的多个重要问题,如保全申请、担保数额、财产评估、执行衔接等,全面而详细地规范了财产保全的各个环节。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采取冻结银行账户资金、证券、保险、基金等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直接向有关金融机构、登记机构等组织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无需再向被保全人送达民事裁定书。这一规定扩大了财产保全的范围,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规定》对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案件情况,确定担保的数额和方式。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担保保险、财产担保等方式,以减少当事人提供担保的难度和成本,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规定》强调,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对需要保全的财产进行评估。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评估。通过评估,可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理性,避免超额保全或者保全不足的情况发生,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与执行程序衔接,以提高保全措施的效力。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保全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被保全财产或者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案例一】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对方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申请人提供了价值人民币800万元的担保,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人民币800万元资金进行了冻结。
该案例中,人民法院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担保的数额和方式,确保了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对方公司名下一处房产。人民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00万元。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查封对方公司名下的该处房产。
该案例中,人民法院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需要保全的财产进行评估,确保了保全措施的合理性。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获得更加客观和准确的评估结果,为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提供可靠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的权威意见,对《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明确了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担保数额、财产评估、执行衔接等重要问题,统一了财产保全的适用标准,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提供了有力指导,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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