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诉财产保全案件审理手续
时间:2024-06-15
非诉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之前,因情况紧急需要防止被告处分、转移、隐匿财产,为日后顺利执行创造条件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其审理手续具有如下特点:
### 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要符合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存在财产被处分、转移、隐匿的紧迫危险; 提供担保。 ### 审查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准予保全;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 裁定后手续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 禁止处分、转移诉争财产;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提存争议财产。 ### 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被申请人对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被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 保全措施的解除保全措施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解除,也可以由申请人申请解除。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有:
保全的标的物不存在、不合法或者不应当保全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未按时提供担保的; 保全措施已经执行完毕或者不必要继续执行的。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向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裁定。对于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对于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 责任承担申请人因恶意申请保全或者在申请保全时隐瞒有关情况,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因提供担保或者提存争议财产,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赔偿。
### 其他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92 条至第 111 条对非诉财产保全案件的受理、审查、保全措施的执行、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保全措施的解除、责任承担等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非诉财产保全案件时,还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 全国各地针对非诉财产保全的实践做法不同地区法院在审理非诉财产保全案件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实施细则,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实践做法。
### 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对非诉财产保全的具体操作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保全措施的执行程序、对被申请人权利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 上海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对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保全措施的执行、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等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强调了对被申请人权利的保护。
### 广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对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保全措施的执行、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等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对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的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
### 结语非诉财产保全案件的审理手续是民事执行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通过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被告处分、转移、隐匿财产,为日后顺利执行创造条件。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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