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费用按比例承担
时间:2025-04-15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履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笔费用通常由申请人先行垫付。那么,财产保全费用应该如何承担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预交申请费,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被申请人负担保全费用;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负担保全费用。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财产保全费用按比例承担”原则。
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比例,是根据人民法院是否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来确定的。如果人民法院正确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如果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费用由人民法院负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导致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例如,人民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让或者隐匿财产的情况下,仍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就属于错误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费用包括申请费和执行费两部分。申请费按照财产保全申请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比例根据地方不同而有差异,一般在0.5%—1%之间。执行费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收取。
举例来说,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100万元。法院审查后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要求甲公司预交申请费5000元(按0.5%计算)。随后,法院执行该保全措施,实际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80万元,则执行费为8000元(80万×1%)。如果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50万元,则保全费用由乙公司负担,甲公司预交的5000元申请费可以从中扣除。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并不常见。一些当事人以“错误采取保全措施”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负担保全费用,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在作出保全决定时,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的辩解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合理判断,采取保全措施是必要的,则不属于“错误采取保全措施”。
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乙公司辩称其没有转让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但甲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审查后认为乙公司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因此采取保全措施,则不属于错误采取保全措施。即使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胜诉,保全费用仍应由乙公司负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导致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财产损失”不仅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因财产被保全而造成的间接损失,例如经营损失、商誉损失等。
例如,某服装公司因涉嫌商标侵权,被权利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和支付员工工资。随后,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服装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服装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赔偿,包括要求返还保全费用以及赔偿经营损失等。
财产保全费用按比例承担,是平衡司法实践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一方面,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错误保全;另一方面,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滥用诉权,无理取闹。只有正确理解和适用财产保全费用承担规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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