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由谁举证
时间:2024-06-03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其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或者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
财产保全的请求只能在诉讼中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天内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在二十日内裁定。申请人不履行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是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申请中应列明有关证据和材料,表明具有下列事实:
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主张有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侵害危险,且申请保全有利于防止权利受损。 请求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请求保全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占有权。 保全程序合法: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财产保全属于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履行债务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处分其对已出质的财产享有的权利 隐藏、转移被保全财产,造成保全无法执行 其他有证据证明必要防止其财产被转移、隐匿等损害申请人权益的行为 有利害关系的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以保证其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或撤销后被申请人因此遭受损失时可以获得赔偿。对于财产保全的请求,申请人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申请条件的举证责任。其中:
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请求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保全程序合法的事实,由申请人举证。 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事实,由申请人举证。但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结合案件情况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 有利害关系的担保,由申请人提供相应保证金、银行保证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具有申请保全的条件。 诉状中应当明确具体的财产保全措施和请求保全的财产范围。 及时提供担保,以确保申请被受理。 对于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要予以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处分已保全的财产。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请,并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保全工作,以保障其胜诉权利的有效实现。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