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诉时要求原告承担保全费
时间:2024-05-23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因他人行为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然而,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往往需要支付保全费,这让一些当事人望而却步,尤其是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不认可或有异议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
通常情况下,由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费和执行财产保全所支出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当解除。如果财产保全后,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诉讼被驳回或者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赔偿被保全财产的利息损失和其他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原告承担财产保全费,存在不同的争议。
有的法院认为,当事人是财产保全费的最终承担者,原告不承担保全费的责任。这是因为在法律上,保全措施是一种对财产进行临时处置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财产被转移、隐藏、变卖,从而使债权人能够在将来执行判决时得到满足。采取保全措施的费用,属于当事人诉讼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
有的法院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要求原告承担保全费。这些条件包括:
在上述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责令原告承担保全费。这样做既可以减轻被告的负担,又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对于如何确定保全费的数额,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标准。一般来说,保全费包括财产保全中支出的实际费用,例如保管费、评估费、鉴定费、执行费等。对于保全费的数额,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请求原告承担保全费,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未要求原告承担保全费,或者在判决生效后才提出此项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应诉时是否可以要求原告承担保全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或者证据不足,恶意申请保全或者损害被告合法权益,撤诉或者丧失诉讼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由原告承担保全费。当事人请求原告承担保全费,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出,数额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酌情确定。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