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承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财产保全费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护当事人财产或者利益而进行的诉前或诉中保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保全申请人的律师费、保全执行费用、保全保证金以及其他必要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保全措施,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存入相应的保证金;保全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法院缴纳保全费用,经法院审核认可后,可以退还保证金。
对于被保全方来说,一般情况下,其不应承担保全费用,只有在下列情况下,被保全方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保全费用:
1. 担保财产被保全的情况下,被担保人应当承担保全费用。
2. 保全措施是被申请人同意的,且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全费用。
3. 保全申请人在取得保全措施后,无法履行保全费用缴纳义务的情况下,被保全方可以替代其缴纳保全费用。
另外,如果是不当申请保全措施导致被保全方受到严重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基本原则应该是保全申请人承担初期保全费用,被保全方需要承担一定的保全费用,具体金额和具体承担比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