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有些人认为,保全费应由保全申请人自行承担;有些人则认为,费用应由败诉的被告承担。本文认为,应该由败诉的被告承担。
首先,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而保全费用则是保全行为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由保全申请人自行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保全人不应该因为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而承担保全费用,这不仅违反了保全的目的,也容易导致保全申请人的诉讼积极性受到影响。
其次,保全费用的承担应具有经济责任关联性。也就是说,保全费用应由谁承担应与诉讼的胜败直接相关。如果保全申请人最终败诉,则保全费用应由败诉的被告承担。因为如果被告没有侵害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出现保全行为和相关费用。反之,如果被告败诉,则保全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最后,实践中也支持由败诉的被告承担保全费用。据统计,在一些民事诉讼案件中,败诉的被告承担保全费用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体现了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败诉的被告承担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应由败诉的被告承担。这不仅符合保全的目的,而且有良好的经济责任关联性。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应该得到充分的应用和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