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费用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在涉及较大数额的案件中更加引人注目。那么,保险公司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阐述。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请求法院在诉讼期间保持被诉财产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全财产,以确保将来债权得以实现。而保全担保费用则是指根据法院的裁定,由担保人提供保证金、保证书等作为担保,以此保障保全的实施。在这起诉讼中,保证人即为保险公司。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在诉讼保全的财产中,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担保。而《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则进一步规定:“当事人请求保全的,应当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可以是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也可以是保险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保险公司可以担任保证人,承担保全担保费用。
此外,在央行《商业银行财产保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担保法》中均对保全担保费用由谁承担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商业银行财产保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提供财产保全中,担保费用按照以下原则分担:因担保导致的实质性损失由被保全人负担,保险费用、担保公司担保费用、保证金和押金按被保全人和申请保全人协商自负。”而《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保费用由保证人承担。但是,担保人和保证人可以另行约定。”
总体来看,从法律角度而言,保险公司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保证人,承担相关的保全担保费用。不过,在实践中,被保全人与申请保全人之间对保全担保费用的分摊往往是需要进行协商的。在协商中,双方应当依法依规,公正合理地分担担保费用,既不会损害被保全人的利益,又能控制申请保全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承担担保费用的问题,不仅有法律规定作为支撑,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协商。只有在保护各方权益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公平公正的财产保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