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的规定有哪些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权益的侵权争议也越来越多。对于当事人来说,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从民事诉讼来说,财产保全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而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也是诉讼中的热门问题。那么,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的规定有哪些呢?
一、财产保全费用的概念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财产保全费用是指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全而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包括保全费用、管理费用、人工费用等。这些费用在保全程序结束后由法院判决或者协议的方式来决定由谁承担。
二、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8条规定,在财产保全期间,保全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预交保全费用。申请财产保全期间财产种类、数量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补交预交保全费用的差额。如果被申请人提出抗辩,而保全措施被保全法院不予支持的,原预交的保全费用应当全额退还申请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在财产保全期间,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不足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负担一定比例的保全费用。被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措施,但不被支持后,该被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裁判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裁判法》第71条规定,执行结果不符合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的,由财产保全人承担保全费用;执行结果符合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的,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列入执行费用。
三、相关案例
1、江苏省三级人民法院专门的经济案件审判庭的财产保全案例
江苏省三级人民法院专门的经济案件审判庭在处理一起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申请了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后来,原告撤回了起诉,但被侵权人提出了保全费用异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侵权人提供了担保,综合考虑该案情况,决定被侵权人承担保全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财产保全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没有能力预交保全费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先行代付,待诉讼结束后有能力的当事人承担代付的保全费用。例如,申请人因被犯罪嫌疑人滞留,不能及时提供保全费用,法院可以先行代付,等待申请人获释后再要求其承担保全费用。
综上所述,关于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的规定包括了多个方面的法规和案例。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判断,明确承担责任,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