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或者非诉讼程序中,为防止被动损失,确保获得最终胜诉权益,而采取的以财产为保全对象的措施。在进行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由谁来承担,一直是一个颇为争议的问题。本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角度,就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民事诉讼中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零一条中。其中,第九十四条规定,如果申请人通过财产保全获得了诉讼胜利,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申请人通过财产保全未获得诉讼胜利,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而第一百零一条则规定,执行裁判必要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民事诉讼中,若申请人通过财产保全成功,则保全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若申请人未能获得诉讼胜利,则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进行财产保全,相关费用则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刑事诉讼中的规定
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费用承担,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其中,《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刑事案件中被追诉人保全财产需要支付保全费用的,由其承担;若被追诉人未被判刑或者被判刑期不超过三年的,由其支付保全费用的数额,不得超过被追诉人保全财产的可以变现的价值五分之一。
因此,刑事诉讼中,若被追诉人需要保全其财产,则需要自行承担保全费用,且数额不得超过财产可以变现的价值五分之一。
三、行政诉讼中的规定
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阐述。该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被保全人承担必要的费用;如果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由申请机关承担必要的费用;如果申请未获得支持,由申请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综上可见,在行政诉讼中,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获成功,则费用由被保全人承担;若申请人未能获得成功,则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当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时,则费用由申请机关承担。
综上所述,从民事、刑事和行政三个领域的法律规定来看,在保全程序中产生的费用承担,具体规定因情况而异。一般而言,申请人在财产保全获成功的情况下,败诉方会被规定承担保全费用;若未获得胜利,则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而在刑事和行政场合下,保全费用由被追诉/被保全人和申请机关承担,费用数额也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