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的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保全措施来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力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方式。然而,在申请保全措施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保全保险费用。那么,如果保全申请被判定成立,保全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被申请人在保全申请成立后应承担保全费用。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规定,如果申请人制定了保全方案并支付保全保险费,法院判决保全措施成立时,被申请人应当将保全保险费和其他财产损失一并赔偿给申请人;如果保全措施被撤销或者解除,申请人应当先退回被申请人已经退还的保全保险费,如还有未退还的费用,则由被申请人承担。
此外,在实际诉讼中,如果申请人未支付保全保险费用,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保全措施,那么费用承担的责任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申请保全是针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且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后被认定有过错,那么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的可能性会更大。
总之,在申请保全措施时,申请人需要注意在保全保险费用方面进行规划和决策,同时还要理清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承担具体费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