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保函是民事诉讼中一种比较常用的保全措施,被诉方申请保全时,往往需要开具一份保全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给法院。然而,对于保全保函的费用由谁来承担,往往会引发一些争议。本文旨在探讨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可以减少、免除保全措施的担保责任。反担保的方式包括提供保证人、提供担保财产、提供保险等。这表明,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措施是一种相对保护被申请人利益的措施,所以承担保全保函费用的义务应该由被申请人来承担。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提出保全申请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保全措施的费用。这条规定表明,提出保全申请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与保全措施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保全保函费用。因此,被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后,应当承担保全保函费用的责任。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以保全措施保全的法律行为、请求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请求人未经支付费用,不得撤回保全申请;已付的费用不予退回。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其他规定也表明,诉讼中保全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请求人承担的原则。这些规定进一步加强了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全保函费用的立场。
综合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保全保函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虽然保全措施的作用是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但是被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后产生的费用也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当明确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全保函费用的义务,尽可能减少保全费用对公正司法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