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诉讼中,保全颇为重要,它可以保障诉讼中宣判判决的实现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可能造成损害或浪费的行为,或者为保证诉讼权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本文就诉讼中保全的期限进行简要介绍。
一、保全的时效性
保全措施的采取必须具有时效性。保全的期限是诉讼中保全措施必须在哪个时间点采取的截止日期。在保全期限内保全措施被采取,就是在保全的时效期内采取,否则就被认为超过了保全期限。
目前中国的保全期限绝大部分规定均以「起诉之日起」这个时间点为起点。在这个时间点之后,如果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话,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因此,在起诉之前就需要对可能失去的证据、财产、权利等予以保全。
二、如何计算保全期限
一般情况下,保全期限的计算以诉讼文书送达之日为起计点,累计保全期限的时间,直到期限届满,保全措施生效后终止。
在付款令保全申请中的保全期限,以申请公证结算之日为起计点开始计算,一般情况下所需的保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在具体计算时,需要根据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种类来确定。例如,阻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保全效力在一年内;保全与担保有关的措施,采取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也不能多于一年。
三、延长保全期限
有些情况下,保全期限可以得到延长。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延长保全期限不是权利,而是法院根据专门规定,基于特殊理由作出的裁判。因此,要想延长保全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延长保全期限要求必须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法院进行审理完毕后,才可以确定是否予以延长。
四、总结
保全是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措施,其时效性是有明确规定的。不同种类的保全措施,在保全期限的计算上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若想采取保全措施,需要提前了解保全期限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持权益的完整和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