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防止被诉讼财产或其他相关证据遭到破坏、丢失等物质损害,法院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的过程。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弥补因保全引起的损失。
在民事诉讼中,利息是最常见的一种诉讼请求。在保全诉讼中,保全债权利息的请求亦属常见。保全债权利息可以是财产或权利形式的利息,例如,为保全借款合同的债权,可请求对被担保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保全利息的损失。
保全债权利息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起诉之日起提出请求,并以足以证明主张的财产作为担保,可以要求法院对被诉财产予以保全,其中包括保全利息。
保全债权利息的诉讼程序如下:当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被担保债权存在,而债务人却无法依法传唤或难以传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书应当说明保全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发出保全通知书,责令债务人到期日,将财产拿出作为财产担保。同时,登记机关应当在债权人请求的冻结登记期间出具无担保记录证明。
在实际操作中,借款合同中往往会规定应支付到期债务的利息。当担保财产被保全后,根据民诉法第104条第2款的规定,借款人负担的利息可以在保全期间内继续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保全措施的适用不是毫无限制的。判决或裁定没有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不能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不提供足以担保的财产要求保全的,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债权利息对于诉讼双方都有积极的作用。债权人可以保住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在债权人没有收回债权的情况下,利息可以得到继续计算,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同时,债务人也可以通过保全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向债权人提出异议,避免因为双方分歧而导致财产的被冻结。
综上所述,保全债权利息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债权人在保全程序中要注意证据的充分性,保全请求中的财产必须足以担保;债务人也应该尽早提出异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建立和谐、法律合规的合作关系,才能够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