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市场不断火爆,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动迁款保全协议时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析动迁款保全要提供担保合法性问题。
首先,动迁款保全是一份买卖双方互相约定的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动迁款的总价、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动迁款保全协议是一种形式合同,其效力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在协议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之前,双方都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事。
那么,动迁款保全协议在约定时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呢?从法律上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如果动迁款保全协议中约定了提供担保,那么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债务人应当为其债务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如果动迁款保全协议中没有约定提供担保,那么债务人就没有担保的义务。因此,在动迁款保全协议中约定提供担保并不是强制要求的,而是由双方协商约定的自愿性行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动迁款属于政府补偿标准的一部分,是政府部门为了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业主而给予的补偿。因此,在约定动迁款保全时,政府补偿标准应当为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否提供担保则属于次要问题,不必纠结于提供担保的合法性问题。
总的来说,动迁款保全协议中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是由双方自愿协商约定的,如果双方约定提供担保,则应当履行其义务,否则不需要提供担保。但是,动迁款保全协议的核心内容应当是政府补偿标准,这才是买卖双方所需要关注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