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改造,房屋拆迁的事件日益增多。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也愈演愈烈,甚至有不少案例因证据不足或无法保全而导致赔偿无门的情况。为此,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细则规定应运而生。
第一条:公证机构可以接受拆迁违法、程序不规范等七种情形的公证申请,具体包括:
1. 拆迁权属争议:如原业主未按规定转让或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房屋,导致产权纠纷;
2. 补偿标准争议:如补偿标准不公等;
3. 拆迁程序违法:如未经充分协商与告知,委托代理人未经认可,强制拆迁等;
4. 拆迁依据不明:如为权力寻租等非法目的强行拆迁;
5. 环境资源保护问题:如拆迁可能影响环境问题;
6. 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如拆迁可能影响居民人身财产安全;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证。
第二条:公证机构应向公证申请人第一时间提出联系方式,尽快召开公证会议,向现场人员发出通知书,及时整理拆迁文件和资料,采取必要措施保全相关证据。
第三条:公证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公证活动,公证人员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申请人和现场拆迁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证言。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尽可能采取多种途径获取、保全证据,如拍照取证、录音录像等等。对涉及双方的权益损失,应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被保全的证据应该被公证人员严格保管,不得随意丢失或毁损。
第五条:公证人员需要根据公证行为的实际需要对现场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查和办理,必要时应当要求拆迁部门出示相关文件和证件。如果涉及到各个层面的协调,公证人员也可以在现场协调。
第六条:公证活动应当充分保证公证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讯问和采集证据过程中,公证人员应当使申请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申请人对整个公证活动的了解和同意。
总之,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细则规定的出台为解决各类拆迁纠纷提供了重要途径,保证了公证申请人的权益,并为公正、公正地解决争议提供了有力保证。同时,在实践中,公证机关还需进一步丰富公证制度,提高公证工作效率,为各类纠纷的平稳调处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