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担保公司判决书
原告:张三
被告: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本案经法庭审理,现将判决书如下:
一、案件事实
2018年,原告张三与被告某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应担保原告在某银行申请的5万元借款。
然而,原告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被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证明,导致银行未能批准原告的借款申请。原告遂通过法院起诉被告公司,要求其承担因担保不足导致借款未能成功申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原告是否应当获得经济损失赔偿。
三、法院判决
1. 被告某担保有限公司违约
本案中,原告向银行申请借款时,被告并未提供相应担保证明,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担保职责,因此构成违约行为。
2. 被告某担保有限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应承担原告在银行申请借款前提供的担保责任。鉴于被告公司未能履行该项责任,应负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3. 赔偿数额
原告在本案中申请的借款金额为5万元,现由银行拒绝批准。因此,原告应获得5万元的经济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某担保有限公司应承担原告因借款未能成功申请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即5万元。
四、裁决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作出以下判决:
1. 被告某担保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张三支付经济损失赔偿5万元。
2. 上述款项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逾期将依法加倍赔偿。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附注:该判决书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