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一些临时性的措施,以避免争议产生的财产或证据失去或者被毁,从而达到保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下文将从五个方面介绍诉讼保全的条件。
一、被保全财产是具有可财产化的权益
诉讼保全财产一般指财物、财产权、债权证券、知识产权等可财产化的权益。如商标权、专利权等。基于此,要求所保护的权益是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清晰确定的。
二、被保全财产可能因诉讼而受到损害
被保全的财产必须被要求在未来的判决中与诉讼有关。如果财产不相关,则不符合保全的条件。若是被告有些行为可能对诉讼结果带来严重的影响,那么要求诉讼保全也必须要相关。
三、被申请人有丧失权益或者令人难以追索的风险
诉讼保全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权益,而要求其满足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的权益面临着丧失或无法追索的可能。因此,诉讼保全不适用于已经完美透支或者无法执行的权益。
四、申请人有提供担保或者履约保障的能力
诉讼保全是为了保障受伤方的权益,也需要尊重被申请人的利益。因此,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对于被申请人及其他第三方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担保或者履约保障,则不能获得诉讼保全。
五、诉讼保全必须保证非只有实行判决才能彻底地保障权益
诉讼保全的目的是在诉讼结果没有确定之前,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在此前提下,诉讼保全必须保证非只有实行判决才能彻底地保障权益。因此,诉讼保全要求采取措施,以保证申请人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障。
总之,诉讼保全是一项已经成熟的诉讼机制,能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需要满足上述诉讼保全的条件,才能真正地发挥出保全的作用。